四、根据
《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为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被拆迁房屋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三)被拆迁房屋为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原房屋使用人所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代管房屋的使用人。
(四)被拆迁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按月计发。实际过渡时间中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部分,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发。
五、根据
《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根据
《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选择适用现行条例,其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原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通知安置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