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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1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3年12月25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1月21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无锡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明。”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一项:“核对居民身份证明,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和申领暂住证”;第四项修改为:“定期核对暂住户口,掌握变动情况。”
  四、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外来劳动力应当遵守核对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暂住户口登记、领取暂住证的制度,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密管理制度。”
  五、删除第十二条。
  六、删除第十三条第三款。
  七、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对滞留城镇的外来无业人员进行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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