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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0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
 (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合理规划和保护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依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中小学、幼儿园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按照规定由政府划拨。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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