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应当依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中小学、幼儿园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按照规定由政府划拨。”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规划。
“用地规划应当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及服务半径等内容。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用地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规划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