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归集
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住宅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断改善广大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归集、追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修基金的缴存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
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简称原有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
(一)按照《
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
(二)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按照《工程结算单》或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标准执行。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结算单或施工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账目进行核查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该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维修基金的缴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