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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通知

  (十二)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不在此列。如安排到人大、政协任届未满继续工作的,省委组织部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省委管理的干部,省人事厅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财政供养的预算拨款开支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对财政供养的财政补助开支人员,全额补助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部分补助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各地实际调资标准高于国家补助标准部分,由各地自行负担。
  省直、中直单位在职人员(含离岗休养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黑人函〔2001〕197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调整工资标准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地市县调整工资标准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省直、中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无主管部门的报省人事厅审批,其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突破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对调资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统筹解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这次调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力争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到个人手中。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对照表》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名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册》
     6.《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表》
     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基金审批表》

                               2003年12月11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对照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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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离休人员                │
├───────────┬──────┬──────┬────────┤
│  职 务      │ 增资额  │  职 务 │  增资额   │
├───────────┼──────┼──────┼────────┤
│  正省级      │  220   │  正处级 │  105     │
├───────────┼──────┼──────┼────────┤
│  副省级      │  185   │  副处级 │  85     │
├───────────┼──────┼──────┼────────┤
│  正厅级      │  155   │  正科级 │  65     │
├───────────┼──────┼──────┼────────┤
│  副厅级      │  130   │  副科级 │  52     │
├───────────┴──────┼──────┴────────┤
│  事业单位离休管理人员      │ 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  │
├─────────┬────┬───┼────┬─────┬────┤
│  档次     │津贴比例│增资额│ 档次 │津贴比例 │ 增资额 │
├─────┬───┼────┼───┼────┼─────┼────┤
│  二  │ 正 │6:4  │  162│ 教 研 │6:4   │  158 │
│  级  │ 副 ├────┼───┤  究 ├─────┼────┤
│  职  │ 局 │7:3  │  138│ 授 员 │7:3   │  136 │
│  员  │ 级 │    │   │    │     │    │
├─────┼───┼────┼───┼────┼─────┼────┤
│  三  │ 正 │6:4  │  113│ 副副 │6:4   │  112 │
│  级  │ 副 ├────┼───┤ 教研 ├─────┼────┤
│  职  │ 处 │7:3  │  97│ 授究 │7:3   │  96 │
│  员  │ 级 │    │   │  员 │     │    │
├─────┼───┼────┼───┼────┼─────┼────┤
│  四  │ 正 │6:4  │  72│ 讲助 │6:4   │  72 │
│  级  │ 副 ├────┼───┤  理 ├─────┼────┤
│  职  │ 科 │7:3  │  61│  研 │7:3   │  61 │
│  员  │ 级 │    │   │  究 │     │    │
│     │   │    │   │ 师员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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