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清理行政许可为突破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的范围。
省内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凡是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的标准。
1.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就上述事项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的,可以报请国务院批准停止实施;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就上述事项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