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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全区蒙古语文工作机构隶属关系不尽一致,有的隶属于民委(局),有的隶属于民政部门,有的旗县市区无机构,只有一两个人从事蒙古语文工作,而且身兼数职。这种不健全的机构形式,很难适应新时期蒙古语文工作的需要。党政机关翻译工作机构不健全,翻译人员严重短缺。有的党委、政府只设一个翻译机构,有很多旗县没有翻译机构,只有专兼职翻译人员;还有的旗县法院和检察院没有蒙古语文翻译。
  (三)蒙古语文工作没有专项经费,无法保证正常开展。一是因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调查研究、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工作无法开展。
  二是蒙语授课中小学多数负债办学,影响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对蒙文图书、广播电视以及文化艺术事业、蒙医蒙药的政策性补贴不够。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蒙古语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民族教育还处于落后状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民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改善步伐缓慢。在民族教育中,推行素质教育刚刚起步,民族基础教育的层次布局和专业设置还不尽合理。民族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民族学校生源减少。
  三、加强民族语文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做好蒙古语文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把蒙古语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民族语文工作。今后每两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一次对蒙古语文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四)要重视培养、选拔蒙汉兼通人才,充实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配备懂蒙文蒙语的领导干部。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时,要优先重点录用精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部,以体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五)要认真总结全区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经验,健全党政机关翻译机构,提高翻译人员待遇。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要继续保持在90%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发至旗县以下文件的翻译并行率要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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