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资助标准每例300元。
(2)资助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植入人工晶体手术每例800元。
(3)资助贫困低视力患者配戴助视器:每付260元。
(4)资助适训聋童配戴助听器:每台600元。
(5)资助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普及型壳式小腿假肢每例350元。
(三)资助方式
1.采取一助一、多助一、一助多等多种资助方式,确定资助对象、项目。依据资助者的意愿,在资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建立联系。
2.设立开放式基金,按资助人意愿冠名并就捐助对象、项目等签订协议。
三、捐助方式
(一)个人认捐。
(二)企事业单位定向捐助。
(三)坚持自愿的原则,号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捐助10元人民币。
(四)其他捐助。
四、操作程序
(一)各盟市残联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苏木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摸底调查,旗县区残联设立档案,并报盟市残联。盟市残联将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助者提供受助者情况,确定资助方式。
五、公众宣传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报道春雨助残工程启动和进展情况;报道社会各界对该活动的关心和支持;报道捐助者奉献爱心的事迹。
(二)根据捐款数额,向捐助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媒体鸣谢。
(三)举办春雨助残工程书法摄影展览,全面反映该活动中的感人事迹、成效和社会反响。
(四)邀请区内外表演艺术家举行春雨助残工程文艺演出。
(五)建立扶残助学春雨助残工程功德纪念碑。
六、资金管理
(一)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捐助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年度审计制度和监察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助活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票据的使用、销毁等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四)给捐赠者或捐赠单位开具收据,并通报受助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