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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2004年1月18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大唐、中电投湖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炭涨价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省内统调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含临时结算电价),其中统调火电机组超发电量结算电价调整至每千瓦时0.267元。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国家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能耗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1、农网还贷资金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用电、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用电量征收3厘钱外,其它一律恢复按2分/千瓦时征收。
  2、鉴于目前我省电力供应比较紧张,按国家规定,除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4分外,其他用电量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待来水充裕电力供大于求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增供促销措施或可中断电价。
  3、各地自行出台的电价优惠措施一律停止执行,用电户、趸售用电户应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和实际用电结构重新签订用电协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达到合理规模的高能耗企业,不得比照国家对达到合理规模企业进行电价优惠。电力部门(含第三产业)自办高能耗企业用电也一律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各地电力部门对上网电厂(站)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不得以低谷电量、竞价电量、置换电量等名目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不得以任何名目降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或减少结算电量。
  五、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除经过批准的直供电试点企业外,发供电企业之间、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发供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价格一律废止,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销售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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