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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与转换国有林场、苗圃职工身份、扩大职工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国有林场、苗围职工个人承包国有荒山造林或参与森林管护承包、林下多种经营开发等生产项目,帮助职工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花卉、养殖等自营经济。
  十一、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形成适应生态建设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公益林认证体系,合理划定分级管理的公益林。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要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建档到位、合同到位,落实到山头地块。对公益林管严管好,对商品林放开放活。
  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依法严格保护管理,并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改革完善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办法,对于人工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逐步实现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十二、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将公益林和未划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纳入管护补助范围,补助资金分级承担。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群众造林育林需要的小额信贷,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减轻税费负担,逐步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育林基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财政部门要切实解决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保证基层林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三、实施科教兴林加强林业科学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重点研究开发林木良种选育、干旱半干旱地区植被恢复、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以及主要经济林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性技术,积极推广高效实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林业科技创新和综合开发能力。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鼓励林业科研院所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林业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招投标制度。对林业科研、新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继续抓好林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完善职教体系,加快林业专业人才培养。
  十四、坚持依法治林加快林业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林木种子管理、天然林保护、征占用林地补偿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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