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依法完善承包合同和做法。
对集体林要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进一步加大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力度,采取有偿分户经营、承包管护、股份合作制、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使集体林产权更加明晰化、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和集约经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已进行集体林权改革并被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维护。在合并行政村过程中,坚持集体林权属不变,并村后原村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八、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搞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发展、规范活立木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做好流转服务工作。
九、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林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方面。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以各种形式投资林业发展,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外商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林业企业和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的改制、改组和改造,打破国有单一经营模式。公益林建设也要引入民营机制。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应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在培育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上放开手脚。统一相关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和资源,办开放式林业。
十、深化国有林场、苗圃改革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逐步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优化资源配置和科学管理原则重新整合,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鼓励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或苗圃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妥善地做好国有林场、苗圃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切实解决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