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三)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五)变换工作单位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注册机构。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安全教育业务培训;
(二)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组织注册安全主任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维护注册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
(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四)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