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者安全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二条 安全主任资格培训考核实行培训、考核分离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主任教育培训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从事安全主任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按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
从事安全主任教育培训教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工作。
安全主任教育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原则采用统一大纲和规范教材。
第十四条 安全主任资格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省直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初级安全主任、全省的中级和高级安全主任资格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第十五条 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人员,受生产经营单位聘用后,凭聘用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并核发给相应等级的《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