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贸易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鼓励企业以现代化的信息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理念和流通业态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从2003年起到2005年年底止,市财政安排筹措3000万元商贸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有关的专项支出。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商贸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商贸企业。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重点财源)商贸企业的流通设施新增、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2、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3、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4、符合“早点摊车(点)退路入室”工程要求的早点连锁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5、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