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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意见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沪府办发[2003]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要求,近年来,各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市性大会过多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切实转变作风,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市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例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的周一上午;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一次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一般安排在市人代会之前召开。
  二、为便于各区县政府安排工作,市政府确定每周四为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日”,原则上不安排各类会议。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周六、周日市政府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办公厅将利用市公务网逐步实行各类大会的预告制度。
  三、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一般应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一次性开会传达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其他全市性大会,也应尽可能利用市公务网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四、凡要求各区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除市长召开的大会外,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五、控制会议规格,避免领导陪会现象。凡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大会,除综合性大会外,专题性大会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
  六、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属于部门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七、严格全市性大会的审批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须报经市长审批。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未经正式程序审批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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