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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第七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另起一段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汕头市立法条例》规定可以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章或者不在规章中作出规定:
  (一)不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涉及新增机构、编制、经费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规章不得设定或者不必由市政府制定规章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法制部门是负责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起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起草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或者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以及市政府交办的法规草案或者规章;
  (三)对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协调、修改,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四)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规章清理工作;
  (六)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予以认真研究论证。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一条 报送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立项申请),应当在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市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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