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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为一年,其它居民为半年,自批准之日当月起计算;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4%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享受特殊医疗救助;
  (二)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
  (三)就医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
  (四)租住公房的,减收50%租金;
  (五)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六)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优先推荐就业;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办理低保待遇调整手续;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十五条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没有依法履行其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
  (二)因赌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
  (四)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两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第四章 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待遇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低保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户籍和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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