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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3-2005年)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
 建设三年规划(2003—2005年)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3—2005年)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
        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3—2005年)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二00三年九月)

  近年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看到,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现对“十五”后三年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的客观规律,不断加大消防部队装备和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努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具体工作任务
  (一)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1.车辆装备。各省辖市市区的特勤消防站(又称中队,下同)要配备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选配器材消防车、供水消防车、照明消防车;市区的普通消防站(又称中队,下同)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选配举高消防车或抢险救援消防车。县(市)普通消防站(又称中队,下同)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消防站各类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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