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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努力把公办幼儿园办成当地的示范园。不得借转制之名或其它借口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变相出售或租赁公办幼儿园,已出售或租赁的要在2003年底前收回。各地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办园活力,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公办幼儿园转制由市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薄弱幼儿园和新建幼儿园,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教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民办幼儿园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要鼓励骨干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通过联办、承办分园等办法,利用民办机制举办“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经费管理、独立人事管理)的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6.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7.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协商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可通过联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8.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设立事业性质的幼儿园应在取得幼儿园办学资格后按程序报批。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地教育部门要对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应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停办或限期改进;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教育、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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