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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5%,基本普及学前一年儿童教育,每个乡镇有1所中心幼儿园,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能
  3.坚持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行政村举办幼儿园、学前班或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级政府都有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幼儿园的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指导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省教育部门根据我省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公办幼儿园(农村小学学前班)的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县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减免他们的有关费用。
  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幼儿园(农村小学学前班)教职工编制标准,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卫生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督查指导,保证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在托幼机构落实。贯彻落实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与教育部门共同对新开办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方面的考核,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组织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向托幼机构和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未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不予审批规划。小区幼儿园配套建成后,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来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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