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三)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五)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六)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七)同户居住的其他成年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八)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九)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受让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得受让受租公有住房使用权。
六、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转让转租公有住房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两户并租(住)的,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和优先承租权。
七、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时,由市房管部门按成交价格20%的标准向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人收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收益金。收取的转让转租收益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与管理。
八、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其转让转租收益金由转让转租人一次性缴纳。
九、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办理程序:
(一)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前,应当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的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
(三)受理:自转让转租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向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原租赁凭证,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协议,《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经确认无误后,报市房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