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
(市房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盘活存量房产,刺激住宅消费,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和省政府《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租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管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能受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三、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应当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