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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京办发[2004]1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2004年1月5日,卫生部公布广东确诊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这对本市非典防控工作再次敲响警钟。春节将至,大规模人员流动和春运的高峰期即将来临,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控工作,严格、认真地抓好《北京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落实,严防非典疫情反复,确保首都的公共卫生安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坚持“高度警惕,有效防范”的工作方针,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
  二、要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步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30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公共场所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决不姑息,不管涉及到哪一级、哪个单位,都要坚决依法加以纠正。对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要特别注意发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典型案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同时,要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社会投诉的传染病防治违法事件,对于群众的举报信息要逐一落实并给予答复。
  三、非典防控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要主动协调辖区内所有单位,积极主动地做好非典防控的各项工作。
  四、全市卫生系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做好医院门诊、急诊预检筛查和发烧门诊工作。切实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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