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及本市相应的实施办法,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确保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将其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列入工作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的要求,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既要及时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也要了解、关注和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各级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全面细致地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军转干部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