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作它用。环境卫生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原则上用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各区(县)、乡(镇)要加大对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环境卫生的投入,确定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的来源渠道,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投入标准和作业标准,对区(县)、乡(镇)拨付的环境卫生经费提出建议。
七、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全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全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抓紧研究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并于2004年6月底前对外正式公布。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将目前仍分散在有关部门行使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集中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认真总结各区(县)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上的经验,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进一步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凡已经由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再继续行使;凡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别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明确责任、权限、范围和协调配合方式,避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新划转职能,调整和充实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加快风景名胜区、小城镇及城市化管理地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抓紧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市容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真正到位。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及评价体系,完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城管监察组织按照环境卫生巡查工作制度开展巡查执法。要按照“一区一警一员”制度的要求,推进城管监察队伍进社区的工作,严格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个小区都有城管队员包片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视情况向城管分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