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模式改革。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实施按道路、街巷划分的环卫保洁、道路养护和绿地保洁综合作业制度,提高保洁、养护效率。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改革方案,协调各系统和区(县)推进清扫作业模式改革。
五、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职责
进一步贯彻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方针,完善“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体制,以落实管理责任制为重点,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逐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县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工作;区(县)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的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没有落实的区域,由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各区(县)、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卫生责任制和环境卫生发展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年度考核。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社会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及行政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共同参与检查考核,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疏于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卫生质量低下,情节较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予以行政告诫。
六、加大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投入,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县)两级财政要重点保障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支出,安排的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和城市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要加大对环境卫生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