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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推行“绿色证书”教育,使初中学生在学好文化课的同时,学习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知识和本领。
  第二十四条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走读,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搞好布局调整,注意防止因走读不便造成学生辍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禁止其他单位委托学校乱收费,坚决防止因乱收费导致学生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家长对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负有直接责任。学生家长(监护人)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并保证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家长不得以家庭困难为由擅自中断子女学业,更不得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或经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用工用人单位,不准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做工或经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定期公布情况。辍学率连续两年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县(市)区或乡镇的“普九”称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罚: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完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指标的;
  (二)无法定事由拒绝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准毕业生参加毕业考试的;
  (三)因办学思想不端正,造成学生辍学的;
  (四)对本校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解决措施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辍学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辍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二)强迫子女退学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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