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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立班主任、任课教师控辍责任制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经常进行家访,对已辍学或有辍学意向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向学校报告,并采取措施,耐心说服学生家长,动员学生复学。
  对因学校或教师教育思想不端正或教育行为不当造成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控辍”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师“控辍”工作不力,在评优评先活动和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控辍”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及各种名目的辅导班,进行教科研课题实验设立的实验班,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和教师不得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队。初中招生必须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禁把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保证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能力。各科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注重因材施教,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学困生”的教育和辅导。通过个别辅导、建立帮学对子等形式,帮助其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解决厌学情绪。学校和教师不得歧视“学困生”,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准“学困生”参加毕业考试和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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