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年8月份集中开展“控辍保学”宣传月活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学年初,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班主任依隶属关系逐级签定“控辍”目标责任书。学期初,对目标落实情况自下而上进行汇报,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学年结束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乡镇和学校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条 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保证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及属于本学区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建档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统一管理。
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济南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生转出转入等流动情况要如实填入义务教育档案和有关表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完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认真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由学校如实填写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盖章,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教育局签发。加强对义务教育证书的管理,严格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动员辍学生复学制度。学生无正当理由一周内不到校,学校要派人说服动员其返校,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返校的学生,由乡镇政府向辍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发出《敦促入学通知书》,要求辍学生限期返校。
第十三条 严格辍学生报告制度。对在校生辍学情况,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的3月份、9月份如实填写“辍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设立义务教育助学资金。对因家庭贫困难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采取扶贫措施。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就学保障。学校要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收入,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
助学资金主要用于经济特困学生的书费、杂费等支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按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