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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控制辍学的组织实施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负责落实控制辍学的具体任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识,明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在全社会形成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义务教育的概念和意义,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法律责任,中小学学生辍学的危害,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规定等。
  第七条 宣传教育以面向学生和学生家庭为主,通过思想品德课、政治课、课外活动向学生宣传,通过家长会、义务教育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组织师生开展社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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