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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名额,由省评委会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
  (三)诚信实干,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省劳动模范的具体评选条件由省评委会确定。
  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
  第八条 评选省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其他劳动者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各级工会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劳动模范评选实行条管的产业,应当经本系统上级单位审核后上报。
  (三)省评委会办公室对各设区市、条管产业的省直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评委会审核。
  (四)省评委会审核后确定的省劳动模范名单,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命名,其中涉及地厅级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审定后再命名。
  第九条 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拟授予的劳动模范,由有关单位提出,报省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经省评委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命名。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召开命名表彰大会予以命名表彰,其中来自企业和农村的人员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来自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授予“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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