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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25日 赣府发[200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现将《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第三条 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由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作为成员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的省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研究制定全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省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四条 省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及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省评委会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在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随时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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