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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二十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及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有关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省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省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审批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具体审批;各设区市的事业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至二十(略)

       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离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附表一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附表二标准增加退休费;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附表一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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