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二、三、四(略)
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十九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