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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规定,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待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后,省财政再按规定核拨。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中央驻省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审批;各设区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二、三、四(略)

       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分配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十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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