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 赣府厅发[2003]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3〕9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