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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执行。
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凡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执行;未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属劳务关系)的,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3]45号)执行,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立工伤保险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从事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或非全日劳动者向雇佣单位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立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失业、生育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加相当于本人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劳动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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