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3]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单位劳动机构: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用人单位、家庭或个人输出劳务人员,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被输送的劳务工(即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