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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省中介机构人事管理体制,保证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加强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由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其人事档案原主管单位或中介机构不得再进行管理,要保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彻底脱钩。
  二、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要设立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省人事厅要会同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中介机构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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