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税费改革
有关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传[2003]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目前各地在农业税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业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别地区违反规定,继续收取“三提五统”和对农民承包的土地提前收取税费的,按照省监察厅《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监[2002]6号)规定严格查处,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要求,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清退后,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
二、已向纳税人征收2003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规定,将纳税人应享受的农业税政策减免的金额,立即退还给纳税人;没有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先减后征”的原则。
三、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3号)的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征收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置的“农业税收附加专户”。对没有设立同级财政金库的乡镇,可先缴入同级征收机关设立的“农业税收税款专户”,然后再分别将正税缴入上级金库,附加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农业税收附加专户”。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业税收附加专户”的管理。
四、《辽宁省农业税政策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除原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非农村居民的农业税纳税人,不享受农业税政策减免照顾。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财政、地税、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今年的农业税秋征工作,对纳税人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基础税源核实到户,减免税额落实到户,完税凭证开具到户”。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规定,严禁粗暴征税、动用警力征税等情况发生。凡违反规定造成农民大规模上访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