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8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附加收入成为基层政府主要收入来源。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否规范,能否避免和有效解决过去税费征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今年是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征收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在秋征中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费改革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征收政策,以中央有关文件及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及农业税征收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各地的有关税收指标依法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严禁擅自提高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严禁提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每公斤0.82元,不得自行调整或变通;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征收机关执法主体地位,规范农业税征收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
  (一)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以及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等按照核定后的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