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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培训现场流调人员、实验室人员、数据处理与疫情分析、消毒隔离、咨询、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内容有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流行病学特点、现场调查和传染源管理(病人及接触者追踪管理)、实验室检测及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消毒、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等,根据不同的对象培训重点有所侧重。
  (二)建立省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五、组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组织协调及统一管理。要按照《辽宁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施方案》的要求,组建市级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的排查、诊断和治疗。要注意医疗、预防专业人员的合理搭配,不断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整体水平。各有关医院也要建立相应救治队伍,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治疗。
  市、县两级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网络建设工作。
  六、现场模拟演练
  全省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要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应急救治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演练的重点为指挥、调度、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反应能力、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设置管理;医疗机构演练的重点为病人的接诊、诊断、治疗、疫情报告、病人转诊、医护人员防护、医疗废物的处理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演练重点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疫点消毒与个人防护等。
  七、法制保障
  (一)研究制定辽宁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政策文件。
  (二)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责任。
  (三)省卫生厅负责清理制订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文件,统一指导全行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原则上县(市、区)不再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八、科研保障
  (一)加强临床科研,提出治疗方案、抢救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
  九、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街道,乡镇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为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督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同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督查,并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布局和工作流程、消毒隔离措施、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的个人防护、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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