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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全省各市、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归由各市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制度,对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要严厉追究责任。市和县(市、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三)医疗救治
  在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定点医院数量。定点医院各梯队医务人员全部进入临战状态;所有人员在接到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6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卫生厅作好调动全省医疗救治力量的准备工作。
  四、结束响应
  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技术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干预措施效果进行评价,对现行的防治对策和技术方案进行全面调整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技术方案和具体工作方案。
  二、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一)省、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对物资储备等方面所需经费,要做好分析与计划,报有关部门安排。
  (二)各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改建,补充完善必要的设备,做好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物资储备工作。各市要为定点医院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机、移动X光机、床头X光机、心电监护仪等诊疗设备。贮备一定数量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激素类药物和消毒药品。贮备一定数量的个人防护用的装备以及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毒设备。各市要落实好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以备急需。各地要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车辆和监督装备。
  各级政府要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储备一定数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以及鉴别诊断用试剂、现场流调所需防护设备、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信息处理设备和通讯联络设备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库。对于不便储备的消耗性物资,可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生产储备的方式,明确生产厂家、生产能力、联系人及电话等,以保证及时供应。
  (三)疫情发生时,省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四、人力资源保障
  (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点、治疗原则、预防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院内感染的控制措施等。
  医疗机构重点培训传染病科、呼吸内科、预防保健科、实验室、检验科、放射科、麻醉科、ICU、发热门诊等相关科室和部门的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特点、消毒、隔离、个人防护、院内感染的控制、预防控制技术等。重点培训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使其具备呼吸机使用、气管切开等急救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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