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农民工的健康教育。有疫情发生时对建筑工地实行体温晨检制度。医疗机构要为城市农民工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使农民工有病及时就医。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
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市、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医疗救治
各市根据要求适当增加发热门诊数量,全省定点医院要由临战状态转入工作状态,随时收治病人。定点医院的后备医务人员要处于12小时待命状态。各市做好调动全市医疗救治力量的准备工作。在接到省、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
三、一级响应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宣布全省疫情处于紧急状态。启动省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省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省政府宣布在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市停止公众聚会和公共娱乐活动,劝阻公民不到有疫情地区进行非必需的出差、旅游、商务等活动。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单位视情况实行停工、停业、停课。其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总指挥由省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医疗组、防控组、监督执法组、物资组、宣传动员组等,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二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自为战、村自为战、学校自为战、工地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入我省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辽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省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