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挥部领导下,由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省、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省疾病预防控制专家组成员组成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省卫生厅派出督导组,与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共同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全省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医疗救治
发生疫情地区的定点医院要立即启动,收治病人。其他地区的定点医院要处于临战状态,能保证在接到省、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做完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
二、二级响应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必要时请卫生部派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同时,启动省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工作。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医疗组、防控组、监督执法组、物资组和宣传动员组等,由省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承担联合工作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我省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市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应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疫情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