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督导检查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加强日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筛查与诊断
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隔离区,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热病人的诊断水平,确保将普通感冒、流感引起发热的病人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引起发热的病人实行分诊治疗。可疑发热人员应转送至发热门诊。
(二)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设立在专门区域,就诊流程完全独立,有独立设置的化验室、X光室、药局、收款处,设立留观室等。对可疑发热病人要留院观察,一旦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按规定转送定点医院,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转入相应科室或医院。完善发热门诊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三)急救转运
各市、县(市、区)120急救中心配置专门车辆分别用于运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患者和疑似患者。各市120急救资源实行区域联动,统一调配。
(四)定点医院
1、全省首批确定沈阳市虹桥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鞍山市传染病院、抚顺市传染病院、本溪市传染病院、丹东市传染病院、锦州市传染病院、阜新市传染病院、营口市传染病院、铁岭市结核医院、朝阳市传染病院、辽阳市结核病医院、盘锦市传染病院、葫芦岛中心医院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大连市传染病院(拟建)为备用定点医院。视疫情分级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随时增加定点医院的数量,以保证救治需要。
2、疫情发生时,按预警级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计划启用相应数量病床,分别收治诊断或疑似病人。
3、定点医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调用医疗力量时,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开展救治工作。
4、定点医院的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实院外专家和医务人员的数量,必要时,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动省内或全市的医护人员参加定点医院的救治工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以省卫生厅调度为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参加所在市、区救治的同时,做好参加全省救治工作的人员和设施准备。
(五)专家队伍
省、市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辽宁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专家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组、精神卫生专家组。
(六)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和所在地区预案制定本医院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定点医院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并加强人员培训。各市做出人员培训和梯次调配计划。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三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省卫生厅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判定与控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全省卫生部门发出通报,即日进入应急状态。其工作目标是控制疫情。
(一)组织领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