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坚决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
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驻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农村地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要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为依托,以村级卫生组织为基础。控制重点是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院内感染。要加强对县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改造,使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具备接诊条件。加大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用知识的培训,使其准确掌握非典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点、诊断、鉴别诊断及个人防护的基本知识。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发热门诊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个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我省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省外地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等要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入省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送至发热门诊,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三)应急处置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四)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着力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计划免疫水平。
(五)宣传教育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卫生防疫。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