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重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预警。
(二)建议对策。救灾、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在6小时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及趋势,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政府可以指令下级政府启动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
(4)牧区大牲畜死亡10万头以上;
(5)鱼类损失500万公斤以上;
(6)森林火灾、虫灾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7级(含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8)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2万公顷;
(2)倒塌房屋0.5万—1万间(城市多层建筑毁坏以“幢”或“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牧区大牲畜死亡5万—10万头;
(5)鱼类死亡100万—500万公斤;
(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区发生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7)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1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