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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较为复杂的,执收单位应免费提供相应的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手册。
  第八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有贯彻意见的中转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对象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不能收取的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等。
  第九条 公示内容中的项目由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收费项目一经公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确需新增公示项目必须报经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当地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及当地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字号。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执行;《收费许可证》上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与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等部门审查公示的项目相一致。其他收费和价格项目按《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严禁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将违规的收费和价格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一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由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村组、乡镇集中公示的内容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收费点公示的内容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具体审核办法及程序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经审核同意的内容不得公示,更不得公布实施。
  公示内容也可由省或市、州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统一审核或印制。
  第十二条 经各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同意的公示内容及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州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备案。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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