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3]140号 2003年10月9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2003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透明度,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及对涉农收费和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农收费,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办法所指涉农价格,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应当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和印发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等方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公示牌、公示栏应当设置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场所,方便群众阅读。
第五条 全省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由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收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规定公示相关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乡镇收费点公示相关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二、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国土、建设、公安、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建房、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定时期内农民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
三、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主要公示水利、粮食、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所涉及的水费、粮价、电价及电视收视费和一定时期内农民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